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陳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憲修┌──────────────────────────────────────────────────────┐│附表:公示催告:101年度司催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許玄昇 │第一商業銀行台東分│100年10月31日│32,950元│C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