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五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遲中慧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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