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沈傳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吉富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50,000元(計算式:800,000+3,000,000+5,000,000+2,000,000+1,330,000+2,000,000+200,000+120,000=14,450,000),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7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