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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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3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叁萬玖仟捌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