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琇賀 訴訟代理人 鄭仁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
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106年1月30日、31日及2月1日適逢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何宗霖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駱泰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0日│71,663元│UA0000000│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