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顏榮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右三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9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9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
至第五個月,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現金卡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