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98號
聲請人 吳德洋
被害人 吳天宇
相對人 程一萍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及變更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629號通常保護令主文第1項、第2項之「騷擾、跟蹤」及第3項之「遠離聲請人住所(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至少100公尺」之有效期間,准予延長2年,並增列保護令內容如下:「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A02就讀之桃園市立迴龍國民中小學(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被害人A02經常出入之桃園市龜山區龍壽國民小學(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前經本院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原保護令),詎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核發有效期間內之民國113年3月17日7時許,在聲請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外,不斷拍門大吼大叫要找被害人A02、摔砸被害人之腳踏車;復於113年5月3日17時30分許被害人放學返家後,前往聲請人前揭住處,違反原保護令命其遠離聲請人住所至少100公尺之內容。爰依法聲請延長原保護令之有效期間2年。(二)另被害人已自桃園市○○區○○街00號桃園市龜山區龍壽國民小學(下稱龍壽國小)畢業,現在桃園市立迴龍國民中小學(下稱迴龍國中)就讀國中,惟被害人放學後常至龍壽小學打球,爰聲請保護令增加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就讀之迴龍國中及被害人經常出入之龍壽國小之內容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l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相對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經查:(一)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本院於112年8月23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29號通常保護令,並諭知有效期間為2年一情,有原保護令在卷可佐。(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分別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3月17日7時許、同年5月3日17時30分許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法院各判處拘役50日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99、1100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真實可採。(三)本院審酌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有前揭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客觀上足認聲請人有繼續遭相對人為家庭暴力之危險,確有延長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必要。惟原保護令主文第2項中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A02為「接觸」之部分,聲請人未釋明有延長此內容有效期間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四)至聲請人聲請保護令增列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就讀之迴龍國中及被害人經常出入之龍壽國小之內容,本院審酌被害人已自國小畢業,目前就讀迴龍國中,且聲請人主張被害人於課餘時間常出入住處附近之龍壽國小打球一事,亦與常情無違,故有增列命相對人遠離前揭場所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