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 陳素玲 即博覽書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博覽書局陳素玲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110年6月30日103,715元Y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