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瑛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車輛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足以認定系爭車輛交易
價額之交易現值,並連同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肆萬元部分,一併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2010年份、BENZ牌E350
型式、車身號碼WDDHF5GB4AA240157號、牌照號碼22-8852
號之租賃小客車1輛(下稱系爭車輛)、號牌2面及車輛鑰
匙返還原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車輛交易現值
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返還系爭車輛部分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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