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莊儀湘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0年3月29日以新院燉民政100司執消債更1字第06610號函請四位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有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通知後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數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