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420號聲請人 王于瑄 即明新當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沂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明新當舖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于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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