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楊鄭美 新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告 吳正義
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矚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陳玉雲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