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8號

原告 冷凱莉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依被告所提出之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條款第25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保險金事件涉訟時應以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參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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