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甲○○處有期徒刑伍月,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伍拾台(含IC板伍拾塊)、滿座遊戲卡貳拾柒張、硬幣新台幣伍佰陸拾元均沒收。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科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復補充如下:
㈠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時固辯稱,當天共同被告乙○○拿給她的新台幣(下
同)一千五百元是其先生之前寄放在乙○○那裡的云云(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偵訊筆錄),惟被告丙○○初於警訊時卻供稱:該一千五百元是自己寄放給店員保管的等語(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警訊筆錄),其前後供述已互不一致。況一千五百元並非大筆金錢,並無隨身攜帶之困難,何需寄放在電動遊藝場。是被告丙○○此部分之辯解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
㈡又被告丙○○於警訊時供稱:機檯內(水果盤)四千多分是替人打玩的等語(
見同日警訊筆錄)。倘被告甲○○經營之電子遊戲場僅提供娛樂性質之電玩供客人打玩,何以還有所謂「替人打玩」之情事。再參以共同被告即店員乙○○於警訊時已不諱言:當天確實以現金交換丙○○所交付之點數卡(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警訊筆錄)。足以證明,被告甲○○經營之電子遊藝場確實提供賭博性之電子機檯供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等情已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本案被告甲○○於前開「吉利卡電子遊藝場」店內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共五十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打玩對賭,並僱用被告乙○○為店員,負責兌換代幣及開分、洗分、兌換現金之工作,顯係藉此經常反覆與人賭博從中獲利、恃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故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以賭博為常業罪。另上開位於高雄市○鎮區○○街○○○號之「吉利卡電子遊藝場」,係供不特定之人出入賭博財物,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丙○○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電動賭博機具賭博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甲○○與乙○○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為貪圖不法利益,竟假藉合法之電動遊戲場為名,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與不特定客人對賭,其行為足以助長賭博投機歪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且擺設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高達五十台並達相當期間;另被告乙○○係受僱者,犯罪情節較輕,但受僱亦已達九個月,足以助長賭博投機歪風;被告丙○○無犯罪前科,惟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亦有損社會善良風氣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計五十台(含IC板五十塊),滿座遊戲卡一千點九張、五百點八張、一百點十張,及自電子遊戲機內取出之現金五百六十元硬幣,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併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現場扣得之現金一千五百元,為被告乙○○兌換予被告丙○○之現金,乃被告丙○○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附表:
┌───┬──────────────────┬─────────────┐│編號│機台名稱│數量(台;張)│├───┼──────────────────┼─────────────┤│一│超世紀賓果│二│├───┼──────────────────┼─────────────┤│二│ 金蘋果 連線│一│├───┼──────────────────┼─────────────┤│三│動物王國吃角子老虎│一│├───┼──────────────────┼─────────────┤│四│孔雀二代吃角子老虎│一│├───┼──────────────────┼─────────────┤│五│水果盤│七│├───┼──────────────────┼─────────────┤│六│辣妹十三姨│一│├───┼──────────────────┼─────────────┤│七│滿貫大亨(麻將)│四│├───┼──────────────────┼─────────────┤│八│益智篇(麻將)│二│├───┼──────────────────┼─────────────┤│九│中華五PK│四│├───┼──────────────────┼─────────────┤│十│小丑連線(水果盤)│三│├───┼──────────────────┼─────────────┤│十一│超級戰國風雲│八│├───┼──────────────────┼─────────────┤│十二│鑽石列車│二│├───┼──────────────────┼─────────────┤│十三│馬戲團賓果│八│├───┼──────────────────┼─────────────┤│十四│95旋風7卡│四│├───┼──────────────────┼─────────────┤│十五│皇冠迷13│一│├───┼──────────────────┼─────────────┤│十六│王牌對決│一│├───┼──────────────────┼─────────────┤│十七│滿座遊戲卡一千點│九│├───┼──────────────────┼─────────────┤│十八│滿座遊戲卡五百點│八│├───┼──────────────────┼─────────────┤│十九│滿座遊戲卡一百點│十│├───┼──────────────────┼─────────────┤│二十│機台內之硬幣│新台幣五百六十元│├───┼──────────────────┼─────────────┤│二一│現場查獲之現金│新台幣一千五百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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