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申庭慈
一、債務人申庭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申庭慈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第三人 申寶順 【112年12月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40,961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申庭慈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173,525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戶籍謄本、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3525元
申庭慈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173525元
申庭慈
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525元
申庭慈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