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翔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翔証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其於本案犯罪時間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11、328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續而經檢察官簽分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案件辦理,後以其施用時間為107年度毒偵字第4343號案件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簽結歸檔;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示之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檢出成分,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涉嫌於民國107年7月3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亞緻飯店3803號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員警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被告於上開施用時間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於108年5月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811、328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嗣經檢察官續簽分108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案件偵辦,認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時間,為前案107年度毒偵字第4343號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簽結等情,有上開判決書、107年度毒偵字第4343號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毒偵字第2903號之簽呈各1份在卷可參,堪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編號1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編號2至5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12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
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高偉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藍色錠劑1包(內│檢出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含42顆)│3,4-亞甲基雙│院107年9月28日草│││(含包裝容器)│氧甲基安非他│療鑑字第0000000000│││檢品編號:│命(MDMA)│號鑑驗書、臺中地檢│││B0000000/││署107年度安保字第│││即B0000000││1459號扣押物品清單│││驗餘淨重:│││││16.2211克│││├──┼────────┼──────┤││2│淺綠色錠劑1包│檢出二級毒品││││(含包裝容器)│4-甲氧基安非││││檢品編號:│他命、甲氧基││││B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即B0000000│││││驗餘淨重:│││││0.9803克│││├──┼────────┤│││3│淡澄色錠劑1包│││││(含包裝容器)│││││檢品編號:│││││B0000000/│││││即B0000000│││││驗餘淨重:│││││0.4042克│││├──┼────────┤│││4│紫色錠劑1包│││││(含包裝容器)│││││檢品編號:│││││B0000000/│││││即B0000000│││││驗餘淨重:│││││8.3946克│││├──┼────────┤│││5│桃紅色錠劑、碎錠│││││1包│││││(含包裝容器)│││││檢品編號:│││││B0000000/│││││即B0000000│││││驗餘淨重:│││││7.1725克│││├──┼────────┼──────┼─────────┤│6│吸食器1組│無│本院107年度院保字│││││第2043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