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10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雅玲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28,09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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