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
107年度訴字第552號107年度訴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仕傑
呂翊菘劉峻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71、5300、6922、8079、8810、11467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號;107年度偵字第2053、6596、8108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張仕傑、呂翊菘、劉峻倫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上午11時續行審理。
理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