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2×34=4,0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目前尚欠房貸之數額、每月清償之金額、償還之期數等証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
(四)聲請人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收入證明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水帳戶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等,勿省略、遺漏釋明)。
(五)聲請人自95年6月協商成立至96年12月毀諾間間,聲請人如何支應協商款項及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每月高達近10萬元?是否尚有其他收入來源?請據實証明或釋明之。
(六)聲請人配偶 林荔萍 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七)協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該受扶養親屬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該受扶養親屬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須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九)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十)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