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9號原告 周世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湘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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