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緝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98年5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一件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予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