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謝正一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幸育楊茗凱 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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