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原告日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 律師

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董于嬋

吳佩書 律師

受告知訴訟

宇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