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戴邦旭
凃榆政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受告知訴訟
法定代理人 陳吉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本件就鑑定報告(五)2.所載兩造各期估驗時之實際辦理情形及兩造之實作數量,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