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智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3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告史塔西公司法定代理人JohnR.Sommer原告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aolaPICCOLI上四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 律師複代理人 邱聖翔 住○○市○○區○○街000號9樓被
蔣承錡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智簡字第1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法定代理人JojnR.Sommer」,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JohnR.Sommer」。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列「法定代理人Jo
jnR.Sommer」應為「法定代理人JohnR.Sommer」,顯有誤寫,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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