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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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家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4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以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0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含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受刑人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綜合研判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接納保證書、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與RRASOR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載明:建議出獄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1年)、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又參酌受刑人犯案情節、個案輔導情形暨社會秩序之維護,核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稱「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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