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郭騏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