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敏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敏哲尚有一名兒子亟待被告返家處置其生活事宜,以便將來被告安心入獄服刑,被告不會逃亡,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人性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心理,重罪常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於民國109年
6月19日羈押,並分別於109年9月19日、109年11月19日、110年1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情節、被告之素行紀錄及本件業於110年2月2日宣判等情,認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然存在,但無再續予羈押之必要,於110年2月3日裁定准予被告具保新臺幣10萬元,並命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路○○○○○號4樓,被告並於110年2月
8日具保並限制住居後釋放,有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可參,是被告已非羈押中人犯,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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