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3月、3月、1年10月及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99年6月2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0906119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