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895號
聲請人 謝岳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萬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是否有誤?(查
與狀附二張本票合計共新臺幣陸拾萬元不相符。)
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本票到期日「未載」是否有誤?並確認事實理由欄二張本票到期日未載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