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貴庭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