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67號

原告 容培仁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8,271元(計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聲明為何暨補繳該部分之裁判費,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鳳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9,185元)

1

利息

9萬7,479元

92年2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12+192/365)

20%

24萬4,204.92元

2

利息

9萬7,47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1月21日

(9+82/365)

15%

13萬4,881.56元

小計

37萬9,086.48元

合計

47萬8,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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