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廖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坤能 即 謝坤豪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鎮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補正謝○○等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之起訴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