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77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廖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坤能謝坤豪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鎮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提出補正謝○○等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之起訴狀。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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