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原交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 嗣行 經彰化縣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旁彰濱路段前處,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補充更正為「嗣行經彰化縣伸港鄉建國路時,因行車搖晃、車速忽快忽慢,為警察覺有異而尾隨其後,並在彰化縣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彰濱路段處,加以攔查」;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55分」更正為「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57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曾因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880號判決處拘役40日確定,且被告並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以91年度桃交簡字第880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1年度偵字第34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網路列印畫面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網路列印畫面各1份附卷可參,則被告知悉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酒類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猶仍不知警惕,在無駕駛執照且於本件飲酒並達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之情形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足見其無悛悔之心,且其遭查獲時,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242號被告吳俊勳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00號居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勳自民國103年9月9日晚間7、8時許起同日晚間10時許止,在位於彰化縣伸港鄉大同國小旁之雜貨店內,飲用米酒2杯後,竟於同日晚間10時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號之居所。嗣行經彰化縣伸港鄉西濱快速道路旁彰濱路段前處,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55分當場測試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吳俊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和美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亦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