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文翊 (原名: 鐘麗雲 )、顏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鐘文翊(原名:鐘麗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具訴訟代理人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及民事委任狀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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