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5290號債權人 黃秀梅 債務人 郭順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順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郭順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