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7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0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8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4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2,85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84年8月3日起至104年8月3日止,均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均自96年4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733,11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9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535│建│3318.66│10000分之59│重測前:網││││││││││寮段1050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0層鋼筋│76│88│16│平│鋼筋│24│平│全部│重測前│││37│成功里小東路│康市成功│混凝土造│.5│.6│5.│方│混凝│.3│方││:網寮││││685巷6之6號│段535地││0│3│13│公│土造│6│公││段1358│││││號│││││尺│││尺││5建號│├──┴─┴──────┴────┴────┴─┴─┴─┴─┴──┴─┴─┴───┴───┤│共同使用部分:成功段12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成功段12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成功段120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1││成功段1207建號,權利範圍:15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