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房函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捌拾叁萬零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
零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拾玖萬零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
柒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
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