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李維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李維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李維斌主張:香港商新世紀智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3年1月24日經香港母公司董事決議選任李維斌為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董事決議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42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102年度司司字第571號請求清算展延、103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來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