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25號聲請人 劉秀蘭 相對人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詎相對人迄未給付新台幣(下同)37萬287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惟查,兩造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9年2月25日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第2項記載「資方應給付劉秀蘭新台幣370,287元,並於109年7月31日匯入勞方劉秀蘭原留薪資帳戶內。」,則兩造約定109年7月31日之履行期限既未屆至,尚難逕認相對人有不履行調解義務之情形,聲請人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