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參佰玖拾柒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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