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莉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阿水伯 大樂透六合彩手冊壹本、電子產品(計算機)壹臺、六合彩開獎十一月總表壹張、傳真單壹張、簽單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莉棋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阿水伯大樂透六合彩手冊1本、電子產品(計算機)1臺、六合彩開獎11月總表1張、傳真單1張、簽單2張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8條及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15日以104年度偵字第81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06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之阿水伯大樂透六合彩手冊1本、電子產品(計算機)1臺、六合彩開獎11月總表1張、傳真單1張、簽單2張等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參警卷第2頁),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