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慧雯 代理人 柯惠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鄭凱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連城路分行112年9月25日57,900元W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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