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615號聲請人 李有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賈若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事項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615號聲請人 李有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賈若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事項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