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陳勇霖 相對人 彭睿甄
趙品鈞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號2377建物門牌「台北市○○○路○段000號地下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000號地下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