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珮宸 (原名 洪尉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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