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復按子彈如經擊發、試射,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考。惟扣案槍枝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雖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支係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而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18日刑鑑字第106007124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然此把槍枝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沒字第862號執行沒收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於卷可佐(見108年度執沒字第862號第4頁),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已無實益;至於聲請書所載之未經試射13顆子彈,後經本院於107年度訴字157號審理中另送鑑定,均於鑑定時經試射擊發而喪失子彈效用,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
5月11日刑鑑字第1070032741號函文在卷可稽(見107年度訴字157號卷第14頁),已非屬違禁物,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沒收。綜上,聲請人就本件扣案槍彈所為之聲請,均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