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段富軒 原名 段志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段志偉於民國8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88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88年10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364元及費用6,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段志偉於8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翊鴻┌──────────────────────────────────────┐│本金及利息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段志偉0000000│自民國8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26,900元│000000000│月8日起│││├──┼─────┼───────┼──────┼──────┼───────┤│2│新臺幣│段志偉0000000│自民國9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7,389元│000000000│月25日起│││├──┼─────┼───────┼──────┼──────┼───────┤│3│新臺幣│段志偉0000000│自民國8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59,536元│000000000│月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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