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59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鄒曉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93、6400、84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4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鄒曉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為以下更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鄒曉云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第1行「鄒曉云明知愷他命係…」,應補充為「鄒曉云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
二、犯罪事實欄第4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更正為「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三、犯罪事實欄第6至8行「…某成年人購得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13.8085公克,純度67%,驗餘淨重:20.5910公克,下稱本件愷他命1包),而非法持有之。…」,更正為「…某成年人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1、10所示純質淨重合計逾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
貳、論罪科刑
一、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轉讓。又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意旨,行為人如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因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係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毒品分為四級,而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之危害性則屬相同,因此判斷所持有毒品之重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所定之一定重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為憑。查被告本案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6-1、10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各含有均同屬第三級毒品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成分,且其中附表二編號1所示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即達13.8085公克,是附表二編號2至6-1、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雖未鑑驗純質淨重,然依上說明,其等純質淨重自應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合併計算,而顯逾純質淨重5公克無疑。是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惟僅成立單純1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僅載稱被告持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就被告所同時持有附表二編號2至6-1、10所示其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物則未予記載。但前已論及,附表二編號2至6-1、10所示之物,各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雖未鑑驗純質淨重,惟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既同為第三級毒品,自應合併計算純質淨重而逾5公克甚明,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就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二編號2至6-1、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顯有漏未記載之情,惟漏未記載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被告持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部分僅成立單純一罪,應為單純一罪之部分事實漏未記載,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況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院卷頁34),被告亦對此坦認在卷(院卷頁35、39),爰就此疏漏部分逕予更正補充,在此指明。
三、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又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供出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分別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免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此為最高法院之一致見解。行為人轉讓同屬偽藥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同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擇較重之轉讓偽藥罪論處。依同一法理,倘有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亦應採相同見解,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之轉讓偽藥愷他命犯行,業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有所自白,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甚鉅,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依其所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僅足以戕害自身健康,亦可能引發治安疑慮,又另轉讓偽藥予他人,使他人深陷藥癮危害,雖未至販賣程度,但衡其情節,量刑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劣,兼衡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檢察官及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沒收部分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10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合計已逾5公克,業如前述,依上說明,核屬違禁物,爰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一併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其餘扣案物難認與本案有關,故不諭知沒收。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鄒曉云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鄒曉云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附表二:【扣案物清單】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結果
檢驗重量
出處/備註
1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20.6097公克
驗餘淨重:20.5910公克
純質淨重:13.8085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8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9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9頁)
2
毒品咖啡包(TOFFEE字樣)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送驗淨重:1.1631公克
驗餘淨重:0.287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3
毒品咖啡包(TOFFEE字樣)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送驗淨重:0.6504公克
驗餘淨重:0.105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4
毒品咖啡包(TOFFEE字樣)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送驗淨重:1.3757公克
驗餘淨重:殘渣袋乙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5
毒品咖啡包(TOFFEE字樣)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送驗淨重:1.2013公克
驗餘淨重:0.3619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5-1
毒品咖啡包(TOFFEE字樣)3包
未鑑驗
未鑑驗
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抽驗後所剩餘者(即查扣當下共有6包完整TOFFEE字樣之毒品咖啡包、1包TOFFEE字樣之毒品咖啡包殘渣袋)
6
毒品咖啡包(HAPPYNESS字樣)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送驗淨重:0.8952公克
驗餘淨重:0.084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6-1
毒品咖啡包(HAPPYNESS字樣)5包
未鑑驗
未鑑驗
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經抽驗後所剩餘者(即查扣當下共有6包HAPPYNESS字樣之毒品咖啡包)
7
K盤(含刮片)1個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
8
電子磅秤1個
9
分裝袋1包
10
愷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送驗淨重:0.2654公克
驗餘淨重:0.237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568號鑑驗書(偵6400卷第83至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