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虎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
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