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吳蔚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
被告 李彥均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彥均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黃柏憲
法官陳映如
法官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陳日瑩